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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

1.第一条和第十条中的“《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均修改为“《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2.第七条修改为:“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履行部门职责,协同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

生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河污染源治理,指导、协调因违法排污造成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水污染纠纷,按照审批权限划分,指导或组织对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指导督促或组织查处向通榆河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通榆河沿线规划行政管理和通榆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相关违章建筑物的认定;负责组织和指导通榆河保护区的林地管理工作,协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堤防绿化造林、林木采伐管理,组织指导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违法盗伐、采伐等行为;负责协调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及其可能性矛盾调处工作,组织查处擅自占用通榆河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河道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行业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做好通榆河及其相关河道水源调度、防洪排涝和沿线取水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对通榆河经各市区段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的管理工作。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跨越通榆河桥梁下方空间区域的日常管理和违章搭建、非法占用的清除。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航道及其岸线保护,严格限制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域新建、扩建港口、码头清而复设;组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过境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严禁船舶在通榆河市区水源地保护区停泊或装卸作业,严禁和查处过往运输船舶向河道内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等行为,指导组织做好通榆河沿线及其平交通航河道运输船舶迁移、沉船打捞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沿线用电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通榆河违法违规用电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氮肥、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河道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协同各地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或侵占通榆河河道水域、岸线、堤防资源和向河道内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质等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落实各地实施的管理与保护项目专项经费及通榆河管理与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3.第九条修改为:“全面实行河长制,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村)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长,河长、警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在通榆河沿岸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制公示牌。”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会同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建立通榆河水质、水量和取水口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5.第十九条中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6.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收入。”

7.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在通榆河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和违法占用水域、堤防、岸线、积土区以及填埋截水沟、破坏隔离护栏、向河道水体排污等行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城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属地管护责任主体,启动快速反应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调查处理。”

8.删去第三十六条。

对有关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通榆河管理,保障通榆河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通榆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榆河为本市境内南起东台市与南通市交界,北至响水通榆河灌河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榆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青坎,两岸堤防(含积土区)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沿线配套水利工程建筑物,以及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沟河的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通榆河沿线管理范围经确权定界的水利工程用地为国有土地,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划定;通榆河沿线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在本办法颁发前依据有关规定划定的,维持现状不变。
第五条 通榆河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委托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通榆河沿线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沟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各自行政辖区内相应河段管理与保护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管护责任主体)。
各管护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区域内通榆河工程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县级通榆河工程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所管辖通榆河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通榆河沿线市属涵闸、抽水站、船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仍由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并制定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履行部门职责,协同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

生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河污染源治理,指导、协调因违法排污造成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水污染纠纷,按照审批权限划分,指导或组织对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指导督促或组织查处向通榆河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通榆河沿线规划行政管理和通榆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相关违章建筑物的认定;负责组织和指导通榆河保护区的林地管理工作,协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堤防绿化造林、林木采伐管理,组织指导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违法盗伐、采伐等行为;负责协调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及其可能性矛盾调处工作,组织查处擅自占用通榆河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河道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行业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做好通榆河及其相关河道水源调度、防洪排涝和沿线取水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对通榆河经各市区段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的管理工作。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跨越通榆河桥梁下方空间区域的日常管理和违章搭建、非法占用的清除。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榆河航道及其岸线保护,严格限制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域新建、扩建港口、码头清而复设;组织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过境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严禁船舶在通榆河市区水源地保护区停泊或装卸作业,严禁和查处过往运输船舶向河道内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等行为,指导组织做好通榆河沿线及其平交通航河道运输船舶迁移、沉船打捞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沿线用电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通榆河违法违规用电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氮肥、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河道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协同各地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或侵占通榆河河道水域、岸线、堤防资源和向河道内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质等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落实各地实施的管理与保护项目专项经费及通榆河管理与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市直及沿线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整合管理和执法资源,组建通榆河管理与保护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联动机制,合力加强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并定期会办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矛盾问题。
第九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村)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长,河长、警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在通榆河沿岸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制公示牌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按照《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