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财规〔2019〕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开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现将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开发局联合修订的《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2019年12月30日
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绩效,实现精准扶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三条 卫生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开放筹资、应助尽助、差别救助、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救助基金等统筹进入本基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市、区)卫生基金的筹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地扶贫部门认定的动态调整后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控费目标要求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 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住院费用和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等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