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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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权利和义务,共建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责任范围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有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门前三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行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门前三包综合指导协调机制,确实推进门前三包工作。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汇报,授权同级城市治理委员会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双拥办、文明办、住建、国资、交通、水利、公安、工商、商务、国土、园林、教育、环保、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市督查办负责对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门前三包范围: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区城管局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城管局确定并告知。
第七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有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各类桥隧、铁路、地铁、高速公路等高架桥下方垂直投影之内区域,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事业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停车场、分时段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街巷,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或征收、搬迁)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或征收、搬迁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收储土地)由建设单位或国土部门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城管局确定并予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局确定并予告知。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环境卫生整洁、立面美观、秩序井然。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及时清扫保洁地面,做到地面无生活垃圾、废弃物、渣土,无痰迹、无积水、积冰、积雪现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