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以土地变现为主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国资产权〔200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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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红林市长批示和市政府成府阅〔2007〕166号会议纪要以及成府阅〔2007〕199号会议纪要精神,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以土地变现为主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经市国资委与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属事业单位以土地变现为主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以土地变现为主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属事业单位以土地变现为主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就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以土地变现为主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方式
(一)市属事业单位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拟处置土地及地面建构筑物须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资产占用单位支付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该收购补偿费含对收购土地附属建构筑物等地面资产的补偿。
二、处置程序
市属事业单位以土地变现为主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为:
(一)资产占用单位提出土地使用权(含地面资产)处置申请,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占用单位是土地使用权(含地面资产)的处置主体,根据市政府同意处置土地使用权(含地面资产)的批准文件,对已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