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2〕185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金保障作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办法》)《〈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完善维修资金使用制度

(一)建立维修情形报告和响应机制

1. 维修情形报告。相关主体发现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应第一时间报告。业主、维保单位等主体发现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的,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向属地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2. 维修情形响应。相关主体应当在接到维修情形报告后2日内,提出是否动用维修资金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报告人,同时向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3.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建筑区划维修事项报告和响应台账,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和响应行为纳入信用记分管理;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属地社区在维修情形响应方面履职尽责不力的,抄送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维修情形响应方面履职尽责不力的,向其发送《工作提示函》。

(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施工单位选取相关规定

1. 施工单位选取。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正常使用、授权使用、应急使用,50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使用、应急使用,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少于3家候选施工单位,供业主代表通过择优选取方式产生施工单位,参与选取施工单位的业主代表应当对择优选取产生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建筑区划同一分摊范围内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正常使用,应当引入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招标选取施工单位代理服务,通过招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

2. 业主代表监督。鼓励有法律、建设工程等专业背景的业主和有意愿参与维修过程监督的业主作为业主代表,积极参与维修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使用申请人应当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三)建立跟踪督促和系统预警机制

1. 加强跟踪督促。使用申请人尚未在维修资金系统建立维修工程项目信息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已建立的建筑区划维修事项报告和响应台账,对经动议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通过电话、现场指导等方式,主动介入,靠前指导,为使用申请人及时提供政策业务咨询,并负责跟踪督促其完成申请流程。

2. 实行系统预警。使用申请人已在维修资金系统建立工程项目信息,超过5个工作日(其中,涉及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的,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下一步操作的,实行系统预警,向使用申请人、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推送提示信息,由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促。

(四)建立第三方监督服务相关机制

1. 竞争机制。在维修资金使用阶段引入的招标选取施工单位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审核服务、施工过程监理服务方面,分别提供不少于8家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供使用申请人在维修资金系统中进行随机选择。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

2. 异议处理机制。使用申请人如对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或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系统中申请随机选取其他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再次审价,并加强与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沟通协调,最终审价结果以第二次审价结果为准。

3. 事后审计机制。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专业审计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五)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市、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纳入台账管理,除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被公开曝光的相关主体进行处罚或处理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惩处措施处理:

涉及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通报,并抄送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通报,并纳入信用记分管理。

涉及施工单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通报,要求使用申请人不得将被公开曝光的施工单位选取为施工方,并将电梯、供配电系统维修等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抄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涉及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的,应当纳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专户管理银行的考核管理,并要求专户管理银行不得将其纳入本银行相关采购范围。

三、提高维修资金使用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