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8.3              财金[2001]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财综[2001]7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10号 )。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金融与保险】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