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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川医保规〔2021〕19号

USHUI.NET®提示:2023年出台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清单》 ( 2024-01-30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优化费用结算流程,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压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5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费用预付,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所定预付标准,提前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的方式,所支付资金称为预付金。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第二章 预付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预付条件。申请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正常结算满一年,连续12个月无中止医保协议,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三)实施了本统筹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结算支付总额达到一定额度,额度具体标准由统筹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四)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且连续12个月无因拖欠采购货款、违规开展线下采购等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情形;

(五)连续12个月无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第四条 预付标准。统筹区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支付额(含异地就医)为基数,确定预付金额度。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并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以下简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基数2倍,各统筹区根据本地基金支撑能力确定预付系数。未实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系数根据本统筹区医疗机构平均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占比确定。

公式:

预付额度=基数*预付系数

未实现“三流合一”预付系数=1-〔(药品收入+卫生材料收入)/医疗收入〕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额度区分本地和异地进行测算。各统筹区异地就医结算费用预付总额由省异地结算中心根据其上年度异地就医结算月均费用及预付标准测算下达,各统筹区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2022年预付额度按《四川省医疗保障异地就医预付金使用管理办法》(川医保发〔2021〕9号)文件规定调整,并由各统筹区于1月15日前上解至省异地结算中心省级账户。

第五条 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六条 预付程序。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预付金核定、拨付、清算等工作,由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向经办机构提出预付医疗费用书面申请。

(二)核定额度。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预付金额度。

(三)拨付资金。经办机构按照核定额度,每年1月31日(节假日顺延)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存款账户。

(四)年底清算。经办机构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额收回预付金或从结算费用中全额抵扣预付金。各统筹区上缴下拨的异地就医结算费用预付金由省异地结算中心组织清算。对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

第四章 预付金收回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