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为全面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规定落到实处,维护广大独生子女父母的切身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户口在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件但未领取奖励费的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具体包括:
(一)由就业转失业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有原从业单位的记载)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二)实行档案托管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有关证明(档案托管手册或托管合同)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三)未就过业(无业)并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其中无原从业单位的记载)的人员;
(四)无就业要求、未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在地级威海市成立时(1987年10月1日)未满14周岁或地级威海市成立以后出生;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96年10月24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独生子女证》)。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标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996年10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之前为每人每月2.5元,之后为每人每月5元,发至子女年满14周岁。发给的奖励费不计入领取对象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资金来源
奖励费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街道(镇)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原市属企业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参照环翠区、高区、经区户籍人口分布比例拨付到环翠区、高区、经区财政;其余所需资金由环翠区、高区、经区及所辖街道(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