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下称《
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人社厅发〔2021〕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及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设置过渡性养老金增发过渡期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过渡期内按
《通知》第一条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
粤府〔2006〕96号文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部分,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其中,过渡期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全额发放。
二、关于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按《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4〕8号)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其缴费年限津贴标准用5年时间过渡到不再发放。其中,过渡期第一年(2021年)减发全部缴费年限津贴的30%,第二年(2022年)减发50%,第三年(2023年)减发70%,第四年(2024年)减发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减发100%(即不再发放)。
三、关于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办法
(一)对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待遇按以下办法过渡:
1.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
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其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过渡比例,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其需减发的缴费年限津贴,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过渡比例过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期加发待遇发放标准=(退休当年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当年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年限津贴×当年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减发比例。
2.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
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按
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二)对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部分(含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定比调整比例计算的增长额,下同),其待遇按以下办法过渡:
1.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
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过渡期内,其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过渡比例,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其需减发的缴费年限津贴,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过渡比例过渡。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过渡期加发待遇发放标准=(2021年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2021年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当年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年限津贴×当年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减发比例
2.按
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
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
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本人2020年12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按
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四、关于过渡期结束后待遇发放办法
(一)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
粤府〔2006〕96号文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二)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不再发放
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的缴费年限津贴。
五、其他事项
(一)
原办法中的视同缴费账户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在5年过渡期内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离开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我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按
《通知》第二条(二)、(三)项及第三条有关规定确定。
(三)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转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