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2019〕58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的自主权,加强对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本通知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拟采购设备用途,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的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拟采购设备能够拆分的,只能将其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设备确定为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自行采购。
二、具体措施
(一)依法自主选择采购组织实施机构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组织实施。
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采购的,应严格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执行,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信息,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
(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高校和科研院所需要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财购〔2016〕21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全面取消审批,改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核。
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视同已取得进口产品备案,不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可直接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进口产品时,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组织专家论证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直接附上原专家论证意见。
(三)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开放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权限。将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抽取权限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充实相关项目自行组织采购的评审专家数量。
授予库外专家选择权。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活动结束后,高校和科研院所或者招标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优化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因独家代理或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或者科研仪器设备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需要自行采购的,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
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