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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办发[2008]54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失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为我省“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战略部署为指导,积极稳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四川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二)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必须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参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运作。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主导。要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特业监管,精心指导到位,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严格标准

(一)注册资本要求。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对外资投资,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商务、外汇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监管。

(二)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和最低出资额。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四)建立处罚退出机制。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四、明确职责

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对市(州)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州)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担。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五、试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