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4〕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威海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应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电信、供电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辖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
(二)报社、广播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邮政、电信等单位;
(三)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要部位;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储存场所,货币、票据的集中存放场所和押运车辆;
(五)武器、弹药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六)加油站、成品油仓库等能源动力设施,堤防、水库、人工湖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和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的重要部位和经营场所;
(七)机场、港口、码头、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的重要部位,城市主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隧道、大型桥梁、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城市交通的重要部位,公园、大型广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森林、林地等林业防火重要部位和场所;
(八)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火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以及其他大型商业场所的重要部位;
(十)风景名胜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和周边区域;
(十一)镇村主要道路、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市政府确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场所和区域以及第八项中的长途客运汽车内部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建设和管理费用通过财政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渠道解决。
其他场所和区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管理或使用单位组织建设,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其自行筹资解决。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九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采集设备。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连接的接口。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履行质量监督、使用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
公安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整合与互联
第十七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资源整合,为其他部门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镇应当分级设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监控平台,分别设在市、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公安机关及镇(街道)驻地派出所,并同时接入市、区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便于各类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整合互联。
各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监控平台建设费用,通过财政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