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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2020〕3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7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上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物仓,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

(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

(四)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

(五)其他应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政府公物仓运作遵循“受托管理、接受监督,厉行节约、共享调剂,规范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委托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欣公司”)管理政府公物仓。

第六条  政府公物仓运转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财欣公司设置专账核算,主要用于资产维护保养、运输、仓储库房及设施维修等方面支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上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政府公物仓管理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作为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公物仓相关政策制度,按规定审批政府公物仓资产上缴、借用、调拨和处置等事项,对政府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

第九条  财欣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政府公物仓管理制度,实施政府公物仓仓储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处置,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机制,按规定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省财政厅管理监督,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借用和归还手续,负责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管理维护,确保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上缴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并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缴库单》(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入库。资产上缴单位应当及时核销资产账务,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相关资产信息。

(一)每年年底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底前,将闲置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二)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三)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四)涉及机构改革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接收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将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五)其他应上缴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政府公物仓。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因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配置资产,首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自有资产解决,自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通过政府公物仓调拨或借用方式解决。

(一)资产调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初核、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相关资产信息。

(二)资产借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借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初核,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政府公物仓查验合格并办理资产入库。借用期间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资产借用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出库时资产净值进行赔偿。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因报废等原因需要处置的,由财欣公司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见附件4),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通过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布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季度资产上缴、调拨、借用、处置以及资产存量等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开展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资产共享调剂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