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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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改善环境卫 生, 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的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 运、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 办法进行管理, 具体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 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 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 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 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 负责 相关资质的许可审批及业务指导, 推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 的完善, 组织制定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未 经许可、未按规定擅自进行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 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 政策和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 化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 称处置企业) 的环境违法行为。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 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 应当告知餐厨垃圾 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餐厨垃圾收运专业服务企业 (以下简称收运企业) 统一收运, 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 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 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 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垃 圾治理的相关内容, 并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 用地和规模。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置设施。
第八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将餐厨垃圾 源头减量、无害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 业管理内容。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专业服务活动, 应当具备 相应的条件。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 企业和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将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名称、地 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严格 执行餐厨垃圾交付确认制度, 及时完整记录收运台账, 每月向市 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餐厨 垃圾交付确认制度, 及时接收餐厨垃圾, 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 量予以相互确认。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的要求分类投放餐厨垃圾, 将其交给垃圾收运企业。
具有场地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也可购置符合要求的设 备, 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 排放标准需符合环保要求, 残渣处 置必须明确去处或处置方法。自行处置的企业须到当地市容环卫 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将餐厨垃圾投放到固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保 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 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 污染防治设施, 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三)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 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 收运餐厨垃圾;
(二) 在收运餐厨垃圾后,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 圾清运至处置企业处置;
(三) 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 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 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制度。
第十三条 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 并保证运行 良好, 环境整洁;
(二)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 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对餐厨垃圾 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 应当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 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监测环境, 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 环 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监测、评价效果;
(六) 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 标准要求;
(七) 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置企业移交餐厨垃 圾, 收运企业应即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 双方应 即时签字确认。
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 准确、 完整记录下列情况: 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 收运车 辆行驶记录; 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 处理设施 运行和维护情况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每月初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 送上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
第十五条 在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 处置企业应 当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 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