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20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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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8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联动审核制度。
(一)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报期限内,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
(二)财政厅根据培训计划审核确定各单位下年度培训费预算控制数,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批复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培训费预算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完善,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四)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若涉及培训费预算调整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 除师资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讲课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三类培训 200 120 50 30 40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厅局级及相应人员应占参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处级及相应人员应占参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参训人员主要为省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费标准按照《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一类培训费标准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同时,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