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

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

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推进素质固安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素质固安,是指通过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教育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自救互救能力,巩固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安全素质教育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应当通过发挥宣传教育在观念引领、知识传播、舆论推动、文化支撑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弘扬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风险管控、危险因素辨识、应急处置等知识,全面提升公民安全素质。

第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安全素质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当为公民接受安全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第七条  安全素质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生产安全、生活安全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常识;

(二)用电、用气、取暖、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居家生活安全常识;

(三)防受限空间中毒窒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电梯安全事故等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四)防雷击、防台风、防地震、防滑坡泥石流、防洪等自然灾害避险常识;

(五)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灭火器、灭火毯、缓降绳等器材的使用等消防安全常识;

(六)地震、火灾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逃生和自救互救等突发事件应对常识;

(七)开展各类突发事件演练和安全体验活动;

(八)提升安全素质和技能的其他教育活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全民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三)组织制定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

(四)加大对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经费支持力度。

第九条  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素质教育典型经验及做法;

(四)按照规定对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素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实施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三)本单位职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次安全素质教育;

(四)按照职责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素质教育活动;

(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级负责安全素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统筹协调本辖区安全素质教育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素质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基层安全实践;

(二)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责任制,持续开展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安全观念,提高各类安全风险辨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防溺水和交通安全工作的教育。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设立安全警示教育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供电、供气、供热和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事业用户每年至少提供1次安全教育,对家庭用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