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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府发〔201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四)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

  二、严格践行法治采购

  (五)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各级要建立健全检查问责机制,对拒不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不规范和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必须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督促预算编制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现象。

  (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2016年第39号令)等规定,严肃政府采购代理,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再进行分包采购。

  (八)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采购项目,全面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政策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采购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载明,执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审加分等优先采购政策措施,原则上执行上限标准。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等清单。各级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融资服务,丰富融资渠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破坏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每年应当定期清理有无破坏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度文件,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对各级政府法治考评事项。

  (九)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和社会代理机构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必须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采购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规定。除依法定点采购外,不得将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建立项目备选库的名义规避政府采购。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必须进入当地规定的场所进行发售采购文件、开标、评审等,保证社会代理机构的合法权利。供应商和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以无偿赠予(包括采购对象和非采购对象)或者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也不得无偿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十)深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