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青政发〔2020〕4号)规定,(一)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申请组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修改为“申请组织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2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需要,市政府设立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产品、工程和服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青岛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受理使用专项资金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训相关组织学习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海尔“人单合一”双赢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双模”管理模式);
(二)对成功导入“双模”管理模式的组织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
(三)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制订重点行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实行资助;
(四)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城市质量满意度测评工作实行资助;
(五)青岛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质量发展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未成立项目实施专门机构或虽已成立但不具备开展自我评价能力的;
(二)项目未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改进计划或未取得初步改进成果的;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熟度评价得分在450分以下、实施项目后成效不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