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行为,巩固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坚持保护绿化为主、赔偿补偿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赔偿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绿化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五)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承担城市绿化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等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补救措施。
第八条 因规划、消防等客观因素确实无法达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异地绿化措施,在项目周边区域或者同等地块补建所缺面积;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采取异地绿化措施的,可以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异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赔偿补偿情形和标准,按层级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费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缴费人提供缴费明细。
第十条 城市绿化赔偿补偿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赔偿补偿相关工作制度,公开城市绿化赔偿补偿的依据、范围、标准和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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