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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2019年04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2019年06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绿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绿地及绿地上的绿化植被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四条(责任主体)
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的绿化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将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服务机构的相应职责。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绿化管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相应职责。
第五条(监督机构)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相关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技术规范)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约定绿化管理责任。
第七条(绿化保护)
住宅小区绿化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坚持景观、生态、安全统一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八条(修剪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绿化维护,定期组织植物修剪,确保绿化景观整齐美观。
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常规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确需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修剪排除影响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修剪现场公告修枝方案,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第九条(移植砍伐同意)
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移植砍伐许可)
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到住宅小区外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
因树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