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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经信化工〔2021〕80号

USHUI.NET®提示:2023年出台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川经信规〔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4〕1号》 ( 川经信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11日

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省化工产业布局,推动集中集约化发展,规范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主导、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各类产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等。按照本办法,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为各类省级及以上的产业园区,包括其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专业园区。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政府授权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等省级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风险管控到位。园区应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各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软硬件建设,实现整体安全风险可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绿色循环发展。园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关联耦合,实现资源集约节约和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规划布局科学。园区布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全省产业规划要求和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统一。落实以水定产,园区取用水符合区域流域水量分配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比重。

第七条 能力齐备先进。园区应统筹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辅设施、物流输送、应急救援等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运营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拟申报认定为化工园区的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依法设立、手续完备,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承担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机构,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园区应依法编制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三)园区应具有法定效力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四)园区布局与人口集中的城市主城区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的相关规定。

(五)园区应建立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等规范文件要求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

(六)园区与长江干支流岸线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符合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要求。

(七)园区应具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建立必要的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应急预案、消防站、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应急救援队及装备、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依托医疗机构开展应急救援。

(八)园区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关怀体系,制定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和工作方案。

(九)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十)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具有能监控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监控设施。

(十一)园区应具有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园区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十二)园区及其企业应具备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100%收集、100%安全贮存及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可结合化工园区外处理处置能力)。

(十三)园区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园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分自动监测监控、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企业清净下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监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化工园区毗邻敏感目标的,还需建设敏感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定期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有关监测监控数据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定期发布园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园区建成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工业废水纳管率达到100%,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无组织排放控管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要求,涉及石化、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LADAR(泄露检测与修复),建设废水、废气和土壤特征污染物名录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十四)园区应建立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