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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媒体及广告媒介、社会组织、其他社会机构以及个人公益广告年度发布计划的制定、公益广告发布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向社会传播良好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有利于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思想道德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法制宣传类: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法制宣传、廉政教育等;



  (三)生态文明类: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



  (四)公共服务类: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慈善救助、禁毒教育等。



  国家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其他公共信息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信息和主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此类信息及宣传片的管理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益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和指导。



  第六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广告主题。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公益广告宣传主题。



  第七条 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年度宣传主题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申报公益广告作品样件。



  第八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公益广告作品样件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宣传主题、公益广告作品质量、年度免费发布量等评选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纳入下一年度公益广告发布计划。



  未纳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作品样件,应退回广告送审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对纳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公益广告,应当组织相关媒体及广告媒介及时发布。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指令性播出的公益广告,可不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由广告发布机构自行发布,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件,需要发布计划外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安排发布。



  遇有重大事件,情况特别紧急的,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可及时组织制作、发布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并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二)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三)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



  (五)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六)每块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第十三条 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发布量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免费,超出该发布量的部分应当优惠发布,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商业广告费用的最低价格。



  超出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免费发布量,属于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广告,应当免费。



  其他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应当每季度将其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免费发布量应优先保障年度发布计划内公益广告的发布。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中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