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定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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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两海两绿”发展路径,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盐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木材加工等与林木采伐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好林木保护主体责任。
第四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采取总量控制、逐年减少的措施,严格控制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五条 严格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市、县级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木采伐的审批、监管工作,不得违规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采伐林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第六条 从严控制采伐,严格控制皆伐,科学管理抚育间伐,加强低产(效)林改造。
第七条 各级自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