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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 ( 2023年9月8日规定, 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