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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乌溪江引水工程(以下简称乌引工程)是民办公助的省重点水利工程。为加强乌引工程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乌引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乌引工程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乌引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引工程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衢州市范围内从事乌引工程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以及涉及乌引工程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乌引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库区)以及衢州市乌引工程灌区范围内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四条  乌引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管理和运行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范、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乌引工程及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乌引工程的行为进行检举、制止。在乌引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工程保护管理

第六条  乌引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是乌引工程的主管单位,负责乌引工程的统一管理,负责渠首枢纽和渠首3.9公里渠道(包括渠系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各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干渠(包括渠系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灌区管理委员会是乌引工程议事协调机构,由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地区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

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灌区建设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制定和修改灌区的规章制度,研究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灌区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要求,审查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灌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灌区管理委员会和灌区代表大会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乌引工程管理单位在工程运行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灾的原则,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调度指令。

乌引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险情处置等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乌引工程安全负行政领导责任。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乌引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对乌引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灌区内各级人民政府、乌引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发布通告、设置警示标志等形式,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周边区域村(居)民的工程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乌引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管理范围:

(一)市乌引工程管理局所在地和渠首枢纽的管理房、柯山电站已征收部分;

(二)渠首枢纽拦河闸坝为闸坝上游正常水位淹没区范围、闸坝下游背水坡脚外100米范围、闸坝左右两端为围墙范围内;

(三)干渠为渠道、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5米(开挖段为开挖线以外10米)范围内;

(四)渡槽为基础及两边边线外各10米范围内;

(五)干渠沿线隧洞为进出口边线外50米范围内;

(六)支渠为渠道、堤身及背水坡脚外2米(开挖段为开挖线以外4米)范围内;

(七)上述各项所述范围未包括的、但已征收的土地。

保护范围:

(一)市乌引工程管理局管理房、电站、拦水闸坝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范围内;

(二)干渠、渡槽为管理范围外10米范围内;

(三)隧洞为洞轴线相应的山顶山坡线两边各50米范围内。

第十二条  乌引工程经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拥有的水面、水体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乌引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要征收的,由乌引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划界。

第十三条  在乌引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乌引工程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建设影响乌引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挖砂、开沟、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等危害乌引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设置排污口、放养畜禽及药物毒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乌引工程运行和危害乌引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乌引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乌引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擅自操作乌引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渠道水域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都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在乌引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乌引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乌引工程供水实行集中水权、统一调度、统一收费、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合同供水、有偿供水、节约用水的制度。

市乌引工程管理局负责统一调水,统一收取水费,并按比例按项目返还各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