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室外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室外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宿迁市室外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室外消火栓,是指在室外设置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室外消火栓的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室外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消防规划应包含室外消火栓布局的内容,并纳入城乡规划。
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包含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与室外消火栓布局相互衔接。相关部门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室外消火栓必须与市政道路、单位建设、居民住宅区等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八条 市政道路新建、改建时,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作为道路附属设施纳入道路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明确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政道路建设主体应同步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改建工作,水务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供水工作。
第九条 消防和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消防规划、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共同编制市政消火栓补建、改造、维修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十条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十一条 室外消火栓及其供水管道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维护保养经费由属地政府财政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