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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门楼牌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门楼牌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门楼牌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镇江市门楼牌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号管理,实现门楼牌号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排、标志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号,包括建筑物的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第四条  门楼牌号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持稳定、方便实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般不对现有地址的门楼牌号重新编号。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楼牌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门楼牌号标志制作、安装、更换以及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楼牌号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管辖区域内门楼牌号管理工作。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政务服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号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楼牌号编排以正式命名(含更名)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门楼牌号编排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楼牌号,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连续编排或者由中心向外围编排;

(二)道路两侧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宽度的,可以预留备用门楼牌号;

(三)居民点、建筑物群、单体建筑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以其主出入口地址作为该居民点、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排依据。有酒店、菜场、幼儿园、社区用房等临街独立商业、公共设施的,应当临街依序编排门楼牌号;

(四)自然村内的建筑物门楼牌号,可以按照自然地理环境,从其主要道路进口处按照顺序编排,也可以依据建筑物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编排;

(五)居民点按照楼栋分布情况编排楼栋号,楼栋号应当与规划、施工图楼栋号一致,不符合编制规范的除外;

(六)居民点内已经规划建设但尚未建成的楼栋,应当预留楼栋号。

第九条  门楼牌号编排统一规范为五类:号(含副号),号+室,号+栋+室,号+栋+单元+室,建制村+自然村+编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不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预编号,经市或者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核编、审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编号以及上报工作;市或者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编、审定。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申报门楼牌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地名正式批准文件;

(二)根据门楼牌号类型分别填报《主门楼牌号申报表》《地名标志设置申报表》《沿街门楼牌号设置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三)详细规划总平面位置图原件(审定后退回)和蓝图两份(附CAD电子光盘)。

已建建筑物变更、补充门楼牌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据门楼牌号类型分别填报《主门楼牌号申报表》《地名标志设置申报表》《沿街门楼牌号设置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二)项目总平面位置图复印件;

(三)首层平面图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安排实地勘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查明的,申请人无需提交。

第十二条  门楼牌号编排不得重号、挑号和无序跳号。

有错号、重号的,不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公安机关应当更正;公安机关发现有错号、重号的,应当主动更正。

第十三条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不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注销。

第十四条  门楼牌号设置与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拆迁安置房)的门楼牌号所需经费,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