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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7日



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1.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2021年3月1日起,《意见》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如上门费、报停费、恢复供水电气暖费、过户费、变更用水电气暖性质收费等没有实质性服务的费用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保证金,一并予以取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类似方式及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严格限定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用户主体责任范围内,主要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工程安装费用、修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政府和企业承担部分除外),以及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工程安装费,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运行维护费等,不得另行向终端用户收取。不属于用户主体责任范围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明确工程安装收费范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水电气暖,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包含管线及配套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损耗费用等。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厘清政府、企业、用户的相关责任

4.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明确政府与企业建设责任,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完成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实施方式和费用分摊,相关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牵头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加强指导〕

5.明确企业主体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政府承担部分除外),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由相关企业承担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未移交,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6.明确用户主体责任。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经营企业建设施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含计量装置)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用户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费用。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由用户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尚未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由企业承担的除外);其中共用管线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牵头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完善配套措施

7.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完善外送电合理分摊机制、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等有关工作。修订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办法,畅通价格疏导途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合理制定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研究完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与输配电价定价机制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9.逐步疏导价格矛盾。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后,需要理顺价格的,要在严格成本监审、广泛调研并听证的基础上,利用价格改革红利,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逐步理顺价费关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切实保障财政投入。要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加强指导〕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1.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用户责任范围,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切实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不得设置障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含收费明细)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或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安装等相关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实施工程等相关业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