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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2003年9月1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3〕128 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