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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

各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中心)、财政局、税务局(宁波除外),杭州关区各关(办):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现就执行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四)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

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五)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2)。

(六)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3)。

(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至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及现场海关,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附件1),明确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对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审核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应于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补充材料(一式4份)送至所通知的地点。

(四)申报材料补正齐全后,审核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通告的形式在省商务厅等部门网站予以发布;省商务厅将核定结果函告杭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本条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则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有关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则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四、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阅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调查。审核部门可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书面材料真实性。

五、监督和管理

(一)2021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

心,2021年1月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杭州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于财关税〔2021〕23号文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所在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核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商务厅函告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四)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由省商务厅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七)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八)宁波市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doc

2.承诺函(进口设备).doc

3.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doc

4.相关名词解释.doc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研发中心设立日期

研发中心性质

□独立法人   分公司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汽车□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专用设备□轻工□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公告日期

注: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21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附件2

承诺函(进口设备)


下列附表是本研发机构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今年年底前交货的进口设备购置合同的相关信息表。本公司在此承诺,表中所列设备将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交货。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共计/套,万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

年 月 日


注:1.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纵向另附A4纸补充表格。

2.“设备类别”是指该设备属于财关税〔2021〕23号第五条所称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中的第几类第几项设备。



附件3

_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

联系方式

1





2





3































(共计员工名)


注: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纵向另附A4纸补充表格。


附件4

相关名词解释

正文中“一、申报主体部分”中的(二)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第1、2、3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