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5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研究,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chengdu.gov.cn/cdsrmzf/c172330/2024-12/31/content_6804f03cb0534018992c15a5e73e5568.shtml
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2006年05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自2006年08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方便公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第四条(发展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国家、行业、地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
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标志标准)
公共信息标志及设置原则,国家、行业已有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市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订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制订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标准目录)
市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修订情况,及时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标准查询)
市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标志标准查询服务。
第九条(制作销售)
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必须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制作和销售不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
第十条(自订标志)
国家、行业、地方尚未制定有关标准,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可以自行制订标志。
第十一条(标志设置)
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展览馆、博物馆、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娱乐场所、影剧院、商场、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