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7〕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包括划拨土地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第三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在“非税收入”类“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下分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三个科目反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八条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在“城乡社区事务”类下分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三个科目反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的支出。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方面的支出。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条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部缴入地方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
  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并向受让人出具“土地出让价款缴款通知单”等。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收入应按照成都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及时解缴入库。
  (一)土地出让收入具体缴库程序为:属成都市就地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缴入“成都市应缴预算归集户”。成都市以外异地缴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根据国土部门的通知,应在付款银行票据上注明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除应准确填写一般缴款书的各项要素外,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填列。
  代收银行根据收到的数据信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将土地出让收入归集汇缴地方金库。
  财政部门按月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和相关规定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填写《更正通知书》通知金库调库,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地方国库根据代收银行的缴库资料信息,以及财政部门《更正通知书》的内容,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并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二)若发生退库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国土部门填写《退库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地方国库办理退库。退库资金应退付给国土部门,然后由国土部门退还缴款人。
  (三)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时,未按要求填写项目编码和名称等,造成无法及时准确入库的,代收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查询,国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明确解缴的项目编码、名称等,以便土地出让收入及时缴库和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国土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向财政部门报送经审核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清算单》。成本清算单中应注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新征地失地农民社保、按市场配置资源以竞争方式取得的一级土地整理合理收益支出、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开发相关的费用。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现行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土地开发支出包括:为达到土地出让条件而进行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根据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土地征收、储备机构人员经费、办公费;土地征收协作经费等税费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经国土部门审定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清算单”,按照核算的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成本足额拨付到国土部门开设的用于核算土地成本的“其他专用账户”。
  (二)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按照各区(市)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根据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36号)精神,按“分级筹集、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计提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的2%(区[市]县为10%)后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调节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政府补贴支出、国家重点项目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以及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3.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各区(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各区(市)县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支出。
  各区(市)县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可将两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全额用于对“三农”的投入。
  (三)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