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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30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等。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