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宁波市政府令〔2013〕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建设、公安、规划、环境保护、工商、水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对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照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照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照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者修改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和公布。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八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处罚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执行。
第十条 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