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1997年10月0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08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编制,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
(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财政部门按城市建设计划项目安排建设资金;
(二)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资金;
(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亮灯率。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市 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属的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进行编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按计划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单位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可能触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地土、地下施工;应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批准,由市路灯管理处负责迁移或拆除,有关迁移、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确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应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设施占用手续,缴纳设施占用费。其中,在府南河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必须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经市府南河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再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设施占用手续,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路灯管理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并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因过失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土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电视线(缆)或安装其他设施;
(七)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电源;
(八)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损坏、破坏、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追赔损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