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金〔2017〕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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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附件:
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分别下达。
第三条 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新增限额内测算省级新增限额和市县级新增限额。
第五条 省级新增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部门(单位)项目需求和还款能力测算,报省政府同意。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新增限额由省财政厅在市县级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可适当统筹市(州)本级、非扩权县(市、区)新增限额,报经市(州)政府批准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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