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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美食节、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撞钟祈福以及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

  (三)群众自发聚集的迎新春、觐香祈福等传统民俗活动和规模性商场促销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活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宗、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倡导大型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大型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第九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安全措施;

  (三)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临时电力设施、临时构筑物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禁止其进入;

  (五)配备适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保障;

  (六)提供封闭场地、控制人员的护栏、围挡等安全设施;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并提前组织演练;

  (八)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严格控制参与人数;

  (九)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制止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对为大型活动提供食品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为活动提供食品;

  (十一)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物资、经费保障。

  第十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安全职责。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以及场所平面图等基础数据资料;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以及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活动现场及周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活动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维护停车场安全秩序;

  (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并提供工作人员有关情况资料。

  对在室外群众自发聚集的迎新春、觐香祈福等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根据安全需要,设立必要的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和安全缓冲区域,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配备消防、应急广播、照明、监控设施,落实人流控制、应急疏散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熟知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本岗位工作职责;

  (二)保障活动场地、消防、照明、广播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根据安全工作需要,落实票证查验、安全检查、宣传引导、秩序维护等安全措施;

  (四)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敏感性、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冷烟火、激光笔、扩音器及其他禁限带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散布可能引发现场恐慌或者影响活动秩序的言论,不得实施围攻他人、投掷杂物、散发广告传单以及起哄、推搡、拥挤等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许可的大型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和群众自发聚集的大型活动,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安全管理;

  (二)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三)指导有关部门和场所管理者对安全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会同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责令改正;

  (六)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七)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八)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中小学举办的游园、春(秋)游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二)民宗部门负责对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举办开光、佛诞、感恩节、平安夜、礼拜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大型活动中临时建(构)筑物的搭建施工进行检查指导;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人行道以及相关公共场地举行大型活动的业务审查把关,保障活动现场周边市容环境秩序;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根据需要,为大型活动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地铁、公交运输单位调整运力;

  (六)文广旅游部门负责对营业性演出活动依法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管,对主办的文化旅游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大型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对大型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以及现场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体育部门负责对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安全监管;

  (十一)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参与对大型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活动期间的消防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需要申请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和群众自发聚集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组织或者提请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大型活动整个举办过程存在的风险,全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点没有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有效降低、规避风险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安全许可或责令承办者取消活动。

第四章  安全许可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四)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应当包括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赞助者,活动时间、地点、主题、口号、内容、流程以及参加人员、重要嘉宾、住地、媒体、停车场地、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规格以及组织方式等;

  (三)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等;

  (四)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五)活动场所建筑物、临时搭建设施的基本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状况等;

  (六)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七)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医疗救护、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八)交通组织管理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包括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及临时停车区域的设置、位置、容量、标识、引导提示牌、通道示意图以及停放、管理,周边道路交通分流、引导和管控措施等;

  (九)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的单位、数量、采访区域等基本情况以及引导措施等;

  (十一)应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的措施;

  (十二)可能影响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保障等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按照相应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的安检方案。

  大型活动使用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样本、管理方案及查验票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包括组织、协调、保障等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与预计发放的证件、销售的门票或者组织观众数量总和。场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固定座席计算;场地无固定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活动场地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等各类设施占用空间后,剩余面积按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提出申请的;

  (三)因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禁止举办大型活动,承办者仍提出申请的;

  (四)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后,承办者拒不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使用虚假材料的;

  (五)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对承办者申请同一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一次性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

  (四)承办者不具备承担安全风险责任能力的;

  (五)安全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点没有消除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不能有效降低、规避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