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3〕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促进大运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大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工业遗产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包括江南运河无锡城区段和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具体范围为:
(一)江南运河无锡城区段。遗产区边界西至黄埠墩以西,东至下甸桥止,长约14公里,沿线向运河岸线两侧各扩张5米;缓冲区边界为遗产区边界外扩30米。
(二)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遗产区边界西至跨塘桥,东至南水仙庙,北至祝大椿故居,南至金钩桥,面积约18.78公顷;缓冲区边界以《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划定范围为准,面积约44公顷。
大运河遗产应当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依法及时予以增补并重新划定范围。
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第五条 市申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的产权单位或者日常管理机构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水利、航运、环保、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