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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24〕12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市场监管、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车辆。

第五条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二)年满16周岁;

(三)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注册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第七条申请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四)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组织审核的符合下肢残疾等情形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车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当场发放号牌、准驾证。

第八条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位置安装车辆号牌,并保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