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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21〕6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拟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年12月26日规定, 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7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制度改革,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结合特定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区域评估: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各类开发区;

  (三)产业园区;

  (四)科学城;

  (五)其他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高中低易发区。

  第四条 各特定区域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实施单位。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辖区政府指定实施单位。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区域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区域评估由实施单位委托技术单位开展。

  承担区域评估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第六条 区域评估应当按照一级评估开展,适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和《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等规定。

  第七条 区域评估范围应当以特定区域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重叠范围为基础,结合相关规划、建设项目计划、地质环境条件等确定。

  第八条 区域评估应当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地质灾害防治领域专家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条 区域评估成果经评审通过后,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成果纳入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经评审通过后的区域评估成果作为相关部门的管理依据。

  第十一条 区域评估成果时效原则上为5年。特定区域地质环境条件或规划有重大调整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根据变化情况论证是否需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第十二条 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工程建设项目,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是应当按照区域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依照省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评估结论落实防治措施:

  (一)重点工程或大型以上建设工程,包括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总长度>1000m)、隧道工程(长度>1000m)、水库(库容>1.0×108m3);

  (二)特殊项目,包括核电站、放射性设施、广播电视中心、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容积>1.0×104m3)、危化品处理工程、废弃物填埋场、构筑物(高度>120m);

  (三)生命线工程,包括输水管道、输气(油)管道、输变电工程。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和特定区域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职责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区域评估开展前,已经依法依规单独开展且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继续有效。

  深汕特别合作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解读(图文)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09-16

  1、制定《实施细则》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为更好地稳定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国家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把政策提倡、工作要求和实践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广东省和深圳市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优化营商环境内容,分别出台了《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和《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均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域,国务院和广东省早期出台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府〔2019〕49号),提出全省范围内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域的最高法规,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涉及到区域评估并没有相关规定。另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2015年施行,目前尚未更新,未能对区域评估工作进行详细指导。广东自然资源厅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区域评估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193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这两个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区域评估的要求,也是我市编制《实施细则》重要参考文件。

  目前,在“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双重国家战略引导下,深圳市更应结合实际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区域评估政策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审批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和一定的财政支出,同时是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实施细则》提出了我市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特定区域类别、管理部门或机构、区域评估相关技术要求和时效、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及需单独开展评估的建设项目类型等。《实施细则》共十六条。

  第一条明确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只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我市哪些范围及特定区域需要开展区域评估进行了明确。位于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高中低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开展区域评估,并阐明了区域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类型。特定区域的确定过程中,既参考了上级文件要求,也参考了历年开展单个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大小统计情况,除明确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科学城外,还增加了其它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此举增加了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开展区域评估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指定区域评估的实施单位是特定区域的管理部门或机构,对于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鉴于工程建设开展的紧迫性,由辖区政府指定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期间,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主管部门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六、八、九条对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技术单位资质、区域评估等级、技术标准、区域评估内容和专家评审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目前,这几项内容均有明确的规范或技术要求参照执行,实际开展区域评估过程中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参考即可,这里不在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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