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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农联发〔2018〕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 2022年12月22日规定,在用有效
有关区(市)县政府,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成员单位:

《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7日


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根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成委发〔2017〕34号)和《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计划》(成办函〔2016〕86号)(以下统称“《行动计划》”)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思路和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农商文旅深度融合,促进农业高效优质发展,努力打造全域景观化景区化,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发挥更大作用。依据《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DB510100/T226-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更高、配套更优、产业更强的高标准农田。努力构建现代农业生态圈,让农业更强、农民更富、农村更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档案局、市农林科学院、市农发投公司和融资银行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专门机构,按照《行动计划》及本办法规定,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模式

第四条 项目采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企业建设、验收移交”的建设模式。即区(市)县政府统一编制规划,项目分市县两级管理,承建单位按设计要求建设,经验收合格,由项目业主移交区(市)县政府。

第四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业主。成都中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作为成都市100万亩菜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中际公司牵头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完成项目统一立项。各区(市)县子项目不再单独立项。根据实际情况,子项目划分为若干单项项目。

第七条 编制规划。由区(市)县政府编制当地高标准农田子项目建设规划,报市领导小组,经专家评审后,方可纳入当地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根据各区(市)县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市领导小组可统筹调剂区(市)县建设任务。

第八条 项目代建。中际公司与区(市)县政府确定的子项目受托代建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协议)。受托代建方负责当地子项目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申请。由镇(乡、街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必须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农商文旅融合内容,并经项目所在村2/3以上村民或村民议事会通过,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及经营主体,报区(市)县领导小组审定,纳入当地单项项目计划。

第十条 编审方案。区(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单项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征求项目所在镇(乡、街道)、村(社区)及经营主体意见;经当地区(市)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受托代建方编制单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当地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中际公司组织评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概算备案。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发改委分别委托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区(市)县发改局或行政审批局对当地单项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和批复,投资概算批复向中际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受托代建方负责对项目所需专业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资采购等发包、招标。各区(市)县招投标文件经当地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中际公司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交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单项项目投资金额2000万以上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2000万元以下的可在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际公司负责工程施工的监督指导,区(市)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全面检查;受托代建方组织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和自建业主等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并与中标单位、自建业主签订合同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建设,达到《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程建设监理相关规定监理,确保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符合《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区(市)县领导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对本区域内单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向中际公司报备,由中际公司向市农发投公司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市农发投公司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单项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单项项目竣工后,受托代建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受托代建方向当地领导小组申请竣工验收,区(市)县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单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中际公司备案,由中际公司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整体验收按子项目组织验收,单项项目全部完工后,区(市)县领导小组依据单项项目验收报告汇总编制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向市领导小组报备。中际公司依据子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汇总编制项目整体验收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中际公司负责全市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档案以单项项目为单位及时报送中际公司。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监管、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采取中际公司和受托代建方分级管理模式,即中际公司开设专户负责对县级受托代建方资金进行管理,县级受托代建方开设专户负责对中标企业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投资实行总额控制。资金由中际公司融资80%,相关区(市)县配套20%。受托代建方负责将区(市)县配套资金交纳到中际公司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勘察设计、图审、造价、审计、工程招标、监理、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材料、设备及施工支出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以项目最终审计决算确认为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受托代建方向中际公司申请预拨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并经区(市)县领导小组同意,中际公司在投资概算批复总额内据实拨付。受托代建方的资金支付坚持“按工程进度、定向支付、封闭运行”的原则,必须报区(市)县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支付。工程合同中,项目开工预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初验合格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70%;工程竣工审计完成后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97%;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金。项目其他费用按请款事项合同支付(以单项项目核算为准),项目建设管理费按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同步提取。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备。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区(市)县受托代建方必须将项目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报中际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检查。中际公司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示。项目、资金公示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农办〔2004〕35号)执行,实行项目立项前、实施中、竣工后三期公示制。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对全市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中际公司按照与受托代建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区(市)县领导小组对当地子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