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台州市政府令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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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巧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台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 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 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 则。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育督导工作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 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 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级教育督 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 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 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 导;
(五)对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 举办者的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六) 对本辖区内“两基”的巩固提高、素质教育等重要教 育工作实施督导;
(七) 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 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 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督导室 的职责和任务,在教育行政部门现有编制内配备若干名教育督导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视编制情 况,配备3至5名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督学 和其他工作人员,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和专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教育督导室主任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担任。 兼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每届聘期三年,兼职督学具有专 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专职督学可以是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凡属于事业 编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督学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教育法 律和政策水平;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有7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 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