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劳社函[2004]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4〕4号)规定,全文废止。主要内容与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