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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复函【全文废止】

关于对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劳社函[2004]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4〕4号规定,全文废止。主要内容与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

茂名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请示》(茂劳社报[2004]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停薪留职职工,应按《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