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沂市园林局《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市级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办发〔201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继续有效。 有效期至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和《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废止】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临沂市园林小城镇”实行申报制。全市市、县建成区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乡镇(街道)已制定创建“园林小城镇”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已编制完成小城镇总体规划并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复,总体规划中有城镇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二)对照“临沂市园林小城镇标准”组织自查,认为达到临沂市园林小城镇标准;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申报临沂市园林小城镇。
第四条 申报时间
“临沂市园林小城镇”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申报表,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创建临沂市园林小城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二)所在县(区)初评及推荐意见;
(三)申报创建工作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