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规发〔202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全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根据《
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镇(街道)社会治理局承担日常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镇(街道)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或综合指挥中心承担。负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应结合市、县、镇三级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建设工作,统筹实行坐席员制度,一般镇(街道)(10万人口以下的)、较大的乡镇(街道)(10万人口以上的)的中心专职坐席员配备分别不少于2人、3人,村级中心专兼职坐席员配备不少于1人。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和指挥中心一体运营,和为民服务中心联动运营。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所辖的居民小区、公寓楼、沿街门市以及城镇内无体制内牵头职能部门直管的商业楼宇,原则上以三百户左右的规模划分为一个城镇综合网格;农村地区网格的划分原则上按照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新农房”集中居住区划分为一个农村综合网格,城乡社区综合网格划分后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划分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城乡社区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及有体制内牵头职能部门直管的商业楼宇等规模较大、不便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的实有单位,在专属网格单位及其所辖行业系统中按照自身现有组织管理体系,划分若干个管理网格,按需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有以下情形时,网格应当进行适时调整:
(一)网格内行政区划出现变化时;
(二)网格内出现重大拆迁、人员流动变化时;
(三)县(市、区)网格化联动部门认为应当调整,报请县网格化机构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九条 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十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下列事项:
(一)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二)协助开展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相关基础工作;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并将排查走访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七)协助开展平安法治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等活动;
(八)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民政社保、卫健防疫、生态环卫、住建物管等民生公共服务;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在网格化联动部门配合下编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网格化联动部门要将工作事项纳入城乡社区综合网格的,需按照“网格划分、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数据融合、技能培训、阵地设置”等网格事项“六统一”准入机制,由市、县网格化机构审核批准后确定。
第三章 网格员
第十三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网格员接受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网格长是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专职网格员招聘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镇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专职网格员在一定服务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换到镇(街道)、村(社区)其他部门。
第十六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退出专职网格员队伍: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和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多元共治
第二十四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
第二十五条 网格化机构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法学会会员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法学会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