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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

关于批准《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的通知
苏人发〔2018〕45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

  (2018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发展,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质量促进应当坚持标准引领、品牌发展、创新驱动、社会共建的原则,推进标准、质量、品牌、信用一体化建设。

  第四条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事业单位为主体,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质量促进共建机制。

  第五条  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倡导优质优价、品质消费,鼓励优先购买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建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质量发展领导工作机制的办事机构,负责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质量促进工作职责:

  (一)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发展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

  (三)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的引导机制与支持政策;

  (四)建立财政保障和激励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工作。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工程、服务;

  (三)实施以国内外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四)信守质量承诺,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质量安全;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质量安全事故。

   第九条  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行业组织质量意识;

  (二)为企事业单位、会员或者组织成员单位提供质量、标准、品牌、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三)受理行业内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

  (四)建立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预算中安排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用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质量品牌的创建、质量激励、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强制检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研究、质量培训和其他质量促进项目。

  第十一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提档升级。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规范以及国家行业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徐州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激励机制,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认定发展工作。

  实施精品培育工程,以产业集聚区、开发园区等为主体,创建质量品牌示范区。加强对徐州老字号、地理标志、原产地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地方名牌。

  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究、设计、策划营销能力,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争创国家和省级品牌,提升徐州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三条  实施创新战略,建立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投入和扶持创新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等载体,构建符合徐州产业发展导向的质量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装备、新模式、新技术、新材料、新流程、新工艺、先进工法,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工具,鼓励探索实践具有自身特色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鼓励企事业单位争创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的国家、省级质量奖项。

  第十五条  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制度,构建质量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应用的政府大数据平台,发布信息。推动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奖惩制度,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建立并实施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权利限制。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质量信用承诺,发布质量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创新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涉及国计民生产品的质量风险监测制度和对重点区域、产业、企业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项监督抽查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公众满意度测评和有奖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依法开展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提高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及整体产品质量,改造提升工程机械、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