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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规〔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20〕42号)规定,决定保留。 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23〕4号规定,决定继续保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规〔2024〕4号规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价格、财税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信息数据、投诉稽查、业务办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营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自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

(四)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50千米;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视频音频监控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卫星定位系统数据应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等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只能注册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如需要变更注册,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条件初审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条件以及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实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