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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办发〔2018〕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府发〔2023〕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 〔2016〕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 川办发〔2017〕6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权经营模式和国土绿化机制,促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增绿、提质、增效。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以林地经营权为核心的林权流转机制基本健全,以林权抵押和担保为基础的林业金融体系基本形成,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集体林权管理制度体系比较完善,财政金融支林体系比较健全,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明显提升、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巩固和完善集体林权权益保护
1.稳定承包权。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按照国家机构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后相应职责和权限,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进一步摸清各类权属和地类边界,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提高林地确权四至、面积、林种等要素的精准度。已承包到户的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承包者持有。
2.厘清集体产权。全面开展未分到户的集体林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集体统一经营和联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完善集体统一经营林权管理、股权管理、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等监督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带动农民致富增收。
3.放活经营权。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完善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推进实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机制。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申请基础上,允许按程序将自留山调整为责任山,按承包林地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地、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区位的集体林,应积极探索创新经营机制,可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积极探索林农林权出租、入股等利益共享机制,着力破解生态保护、经营开发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
4.完善权益保护。推广使用承包、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各类林权登记台账,规范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切实保护承包和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作用,完善集体林权入场交易激励政策和林权流转交易鉴证制度,建立林地林木流转指导价定期发布机制,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集体林权依法、自愿、有偿、公开、有序、规范流转。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监督管理,集体林权流转要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二)坚持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5.完善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简化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
6.强化森林生态保护。建立健全市、区(市)县森林资源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强化林地管理,坚决守住林地保护红线。切实加强集体公益林管理和补偿政策兑现落实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已承包到户的直接发放到户,集体统一经营的要建立分配、公示、监督制度,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林权权利人。建立集体公益林地方生态补偿动态调整机制。
7.科学经营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严格管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保证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他等级公益林林地资源,科学适度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
8.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完善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推进林木采伐改革试点,推广采伐公示、集中采伐、联合采伐等经验和模式,降低林农生产经营成本。加大适合本地的良种经济林木培育推广。加大人工商品林中幼林抚育力度,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
(三)完善扶持政策和适度规模经营机制
9.引导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林农依法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推广“林业共营制”“林地预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成功经验,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10.建立利益共享联结机制。引导社会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与林农建立合作共享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总结推广“林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合作社+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以及“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务工收入”“优先股+普通股”“土地入股+收益保底+产值分红+二次返利”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促进工商企业投入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引导涉林企业发布服务林农社会责任报告,建立涉林企业信用记录,推进涉林企业诚信机制建设。
11.培育扶持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能人、农林科技人员等领办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森林人家、林产企业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一批“林业创客”。完善林业职业经理人和职业林农认定、技术培训、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带动力强、联结贫困户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涉林涉农项目。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支林政策
12.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支持集体林业建设力度,完善财政资金支林普惠制度,支持区(市)县整合涉林资金加强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健全森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拓展涉林商业保险险种及范围,逐步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保险机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用好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区(市)县建立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区(市)县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
13.加大金融支林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资产评估、备案登记、资金监管、贷款贴息、风险防控等环节的制度机制。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推进“两证一社”林权抵押贷款改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科学确定贷款期限,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深入研究林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科学分担融资风险,提升林权抵押融资水平。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农贷通”平台作用,建立健全优质林业经营主体名录库,优先支持其贷款发展林业产业,实质性提高金融支林水平。
14.完善配套政策。鼓励区(市)县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金,探索设立多种所有制森林资源担保、收储公司。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涉林产业化项目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鼓励探索利用“互联网+”、PPP等模式,盘活林业资源。
(五)大力推进绿色富民产业发展
15.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林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围绕助农增收,立足自身优势,引导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科学发展木竹原料林、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特色产业。推进林产品就地加工转化,提高附加值。加强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和现代林业重点县建设。
16.积极发展林业新业态。结合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都市现代林业建设,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创意林业,推动林业产业与创意产业的融合,提升林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事体验、森林自然教育、森林小镇、森林生物制药等绿色新业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和绿色产品需要。
17.推进林业品牌建设。加强林产品品牌、溯源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检测体系、林木检疫检验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林业品牌建设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提升林产品发展质量和影响力,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将林产品交易流通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
(六)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与服务
18.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和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整合现有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化管理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19.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区(市)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内容。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坚持“村间纠纷不出乡、乡间纠纷不出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纠纷调处激励办法,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0.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林业科技人才培养,建立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林业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基层林业单位开展产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