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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就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审查、认定、资助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前三年中职、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保障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民政、公安、信息化管理等部门和残联、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资助。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三)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四)具备《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具备《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六)具备民政部门证明,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

  (七)具备民政部门证明,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八)具备民政、公安、军分区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一)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二)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三)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四)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具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2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二)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非因征收补偿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二)家庭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从外地转学到本市就读,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就学期间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五)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学校春学期资助资格名单原则上与上年秋学期一致。

  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学校应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的,下学年应当继续予以认定和资助。

  第十四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学校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