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年10月2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221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政府设立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市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有效缓解环境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市级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总额,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按50%安排配套资金;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人民政府自行安排项目经费。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市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三)补助市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
(四)补助市级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五)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开展的市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
(六)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实施以奖代补;
(七)市政府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苏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可申报专项资金奖励,其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属于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
(二)属于市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
(三)属于企业通过技改、清洁生产和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污染物减排或零排放项目;
(四)属于通过结构调整关闭企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
(五)属于经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认定的符合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对完成年初下达COD或二氧化硫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进行以奖代补时,优先奖励列入国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重点排污企业,优先奖励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签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遵循奖励金额与经考核确定的实际完成减排量挂钩原则。奖励标准暂定为每减少排放1吨主要污染物补助1000元。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对奖励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书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预算安排重点及减排任务指标,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申报重点,做好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原则上,已申报性质相同的其它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苏州市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